民法典法律知识

保险合同终止条件

2021-11-27 16: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国家经济发展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是社会中的纠纷和风险也越来越多,此时为分担风险,保险公司应运而生。那么保险合同终止条件?保险合同中止的条件是什么?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保险合同终止条件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保险合同终止条件

一、保险合同终止条件

(一)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合同订立时,如果隐瞒、遗漏或者虚假通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的正确估计或者保险费的计算,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二)违反通知义务。如果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通知但未通知的,除不可抗力外,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无论是否有过错。

(三)违反保证条款。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保证条款规定的,另一方可以相应终止合同。

(四)被保险人违反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五)退保。各国法律一般允许投保人中途退保,但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二、保险合同中止的条件是什么

(一)宽限期结束仍未交费;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有宽限期的规定,宽限期从合同约定的交费期的次日零时起到第60日的24时止,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要扣除投保人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如果宽限期结束投保人仍未交费的,从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

(二)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

有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条款”,即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则以宽限期结束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时,合同效力中止。

在效力中止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一)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三)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四)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终止条件可以概括为合同当事人违反了保险的约定,或者发生了不可抗力。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保险合同终止条件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