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合同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2021-12-03 14: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有显著的提高,其中对于合同的应用领域十分广泛。那么合同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何界定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履行的方式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合同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合同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一、合同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是指义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

合同条款无法履行情形有:

(一)合同标的已灭失;

(二)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三)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执行;

(四)合同无效等情形。

这些情况的共同点就是合同失去意义,必须消灭,即使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也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

二、如何界定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一)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丧失商业信誉;

3、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4、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5、其他情形。

(二)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订立后财产显形减少,如德国、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订立时财产已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六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因为若订立时后履行方财产已减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受不利,没有必要保护,非因过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救济。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笔者认为,在解释时采用第一立法例较为妥当。

(三)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三、合同履行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综上所述,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主要包括上述三种情形,其中本质上都是标的物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合同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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