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承揽人要求定作人协作的定作人可以不履行吗

2021-03-03 14: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承揽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就因此产生承揽法律关系,需要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以及合法的行使权利,如果承揽人在执行承揽事务过程中需要定作人协助的,那么承揽人要求定作人协作的定作人可以不履行吗,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地介绍。
承揽人要求定作人协作的定作人可以不履行吗

  一、承揽人要求定作人协作的定作人可以不履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揽法律关系有什么法律特征

  (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

  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以承揽合同的设立为前提,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当然,工作成果的取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务,但承揽法律关系却不是提供劳务。承揽人如果仅仅进行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

  (2)承揽关系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承揽人如果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行为而取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关系的要求。另一方面,承揽关系的标的虽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却已是特定化了的物。因为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揽工作成果特定化的依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设计。

  (3)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

  定作人之所以选定承揽人来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因此,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

  三、承揽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判断一个法律是否为承揽法律关系,也必须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来考察

  (1)形式要件

  所谓承揽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是指要从形式上看双方当事人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承揽合同,看工作成果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如双方这样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则可视为双方存在承揽关系。

  (2)实质要件

  承揽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独立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独立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雇佣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过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要求定作人协助定作工作的,那么定作人就要履行协助义务,义务是不可以不作为的,否则承揽人可以因此解除合同。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承揽人要求定作人协作的定作人可以不履行吗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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