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怎么去办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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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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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去办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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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外来务工现象非常明显,每年春节,务工人员很多都要回家团圆和过年,他们去到一个陌生的环境是需要适应并且要有房子居住的,很多时候会选择租房子,签订租赁合同,那么怎么去办租赁合同?以下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怎么去办租赁合同

  一、怎么去办租赁合同

  (一)合同登记备案程序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屋登记备案的程序是,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需要的文件包括: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出租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等。

  (二)当事人应携带的有关证件当事人双方在去有关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其中一项所需文件要求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二、租赁期限是合同期限吗

  租赁合同的期限原则上由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然而,为了防止租赁期限过长,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受合同拘束的状况长期不能改变,从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发挥财产的效用。《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这样规定就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之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若20年租赁期满,当事人双方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这种状况是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赁期限为20年的合同,这是合同的“约定更新”。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三、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2、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怎么去办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和其他合同是一样的,带齐有关的资料,有双方的交易信息,到相关的部门进行合同的认定,然后确认无误之后签字画押就可以生效。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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