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谁负有对租赁物保管使用维修的义务

2021-03-04 14: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租赁合同续存期间承租人有义务将租赁物妥善保管,若租赁物受到损毁将承担相应责任。融资租赁合同和一般租赁合同在各方面都有所差异,那么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谁负有对租赁物保管、使用、维修的义务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您详细介绍。
谁负有对租赁物保管使用维修的义务

  一、谁负有对租赁物保管使用维修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不仅负有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还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而对租赁物不负维修的义务,但出租人却享有于租赁期间届满后收回租赁物加以使用或处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为满足自己使用收益的需要,为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实现,负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租赁物法定地由承租人维修是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一项重要区别。

  二、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三、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不按时缴纳租金如何处理

  1、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期限届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即构成迟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超过承租人超过合理期限仍未支付租金,则构成逾期,此时,出租人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2、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支付期限,双方也没有为此签订补充协议的,可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租金支付期限;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租期不满一年的租金支付期限为租期届满时,租期超过一年的租金支付期限为每届满一年之时。

  根据司法实践,只要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出租人又尽到了合理催告义务,即可认定为逾期不支付租金。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不负有瑕疵担保责任,所以承租人应当承担保管、使用、维修的义务,若承租人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那么需承担相关责任。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谁负有对租赁物保管、使用、维修的义务及相关问题,如果您还有法律问题想要继续了解,欢迎登陆找法网,找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