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是否可延迟签订施工合同

2021-12-18 17: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是否签订了有效的施工合同对于双方来说是很重要的,这关系到双方的利益问题,那么又该如何确定,可不可以延迟签订施工合同呢?以下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是否可延迟签订施工合同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是否可延迟签订施工合同

  一、是否可延迟签订施工合同

  可以,但要在特定条件下。

  1、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变更设计;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4、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5、工程质量鉴定;

  6、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工程延期的原因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6)发生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者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三、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对于实施施工合同备案的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于施工合同备案的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施工合同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以延迟签订,延迟签订的条件包括六种,除了这几种特定情况之外是不可以延迟签订的。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是否可延迟签订施工合同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若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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