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一般保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2021-03-05 14: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在比较重要的合同中,可能会有保证人的介入保证人也是有相关的权力和义务的,并且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在一定情况下,到底怎样才能免责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一般保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般保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一、一般保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

一是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均有欺骗故意,如果仅仅是债务人一方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或者保证人受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命令而提供保证的,均不能免除责任;

二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实施了恶意串通行为,足以使保证人受骗上当。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各怀不同的目的,未经串通,由于保证人的过失而提供保证的,仍应承担责任;

三是保证人无过错。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 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一是尊重保证人的意思自治。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提供保证是基于对双方的信任和主合同原有内容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实质上是一项新的缔约行为,未经保证人同意不再承担责任。

二是强调形式要件。保证人对主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是否认可必须有书面形式,仅有口头同意,即使有第三人证明也无效,仍可免除责任。

三是保证合同中特殊约定,主合同变更为非免责条款的,保证人不能免除责任。

三、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保证合同是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时,保证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须具备一定的要素,否则,保证合同不成立,保证人免除承担保证之责任,保证合同未成立的主要情形包括:

1、主合同尚未成立;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决定了于其存续中附从于主合同,如主合同未成立,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就不成立,从而谈不上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一般保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问题的详细解答,保证人是有权力和义务进行承担责任,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一般保证人可以免责。所以说,当欺骗担保人的情况下,是可以免责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