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承租人可以行使索赔权吗

2021-03-08 10: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承租人跟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双方可以约定索赔的权利的内容的,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这个权利,而在之后的生活中承租人受到了侵害的话,那么承租人可以行使索赔权吗?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内容吧。
承租人可以行使索赔权吗

  一、承租人可以行使索赔权吗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妥善保管及维修租赁物的义务。一方面,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以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另一方面,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负责。

  2、支付租金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与租赁合同的租金不同,它并非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一般情况下,该租金是根据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的。因此,为保证出租人利益,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如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3、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如果未确定租赁物的归属,或者虽有约定而并非归属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三、融资租赁有哪些特点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融资租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承租人可以行使索赔权吗的具体内容,承租人除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索赔的权利的,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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