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受托人需要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吗

2021-03-08 11: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也是一个缺少不可的一方,所以对于受托人需要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吗这个问题,找法网小编觉得是有义务亲自处理的,因为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和信誉的信赖为前提的才选择了受托人,至于为什么呢?我们一起跟着找法网小编的步伐往下了解。
受托人需要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吗

  一、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受托事务对第三人的影响

  在下列条件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不是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是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第一,第三人清楚地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第三人知道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第二,第三人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如果是订立合同的当时不知道,是事后知道,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三,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也不能适用本条的一般规定。这里讲的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情形,比如,受托人与第三人约定该合同只约束第三人与受托人,不涉及其他人;有交易习惯表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如行纪合同;有证据证明如果委托人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就不会订立该合同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二、怎么理解委托合同

  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委托合同的司法解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三、受托人需要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吗

  受托人有义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信誉的信赖为前提,该合同的订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这种彼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赖以订立和存续的基础。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这样就要求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对于“受托人需要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吗”这个问题的解答。综上所述,受托人是因为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专门知识,还有信誉和信赖才被委托人所选择为受托人,因为双方的信任为前提,所以受托人是非常需要亲自去处理委托事务的,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前往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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