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共同委托有什么特征

2021-03-08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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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什么是共同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处理事务。但是,如果委托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数人时,而受托人只有一个人时,则不是共同委托,下面这篇文章是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有关共同委托有什么特征的文章,希望这样的文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一起往下看吧。
共同委托有什么特征

  一、什么是共同委托

  共同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处理事务。但是,如果委托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数人时,而受托人只有一个人时,则不是共同委托。

  二、共同委托有什么特征

  1、共同委托的代理权必须是由数个受托人共同行使的;

  2、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三十二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哪些情形会导致委托合同终止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

  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实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终止。

  2、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而丧失行为能力。

  3、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

  但本法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或限制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的效力。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由委托人的继承人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人继承委托的地位;或者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继承其地位。

  共同委托有什么特征?如果在共同受托人中的一个受托人或者是数多个受托人没有经过商量就擅自行使代理权的,因此造成损失的,依然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那么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了按份责任的除外,就是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的规定,他们应该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想要问更多的问题可以前往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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