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有追偿权保理和无追偿权保理的有什么异同

2021-03-08 14: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将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提供催收等服务,这里的合同就是保理合同,第三人为保理人。那么保理合同关系中的有追偿权保理和无追偿权保理的有什么异同呢?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有追偿权保理和无追偿权保理的有什么异同

  一、有追偿权保理和无追偿权保理的有什么异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有追索权保理: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保理公司均可对卖方行使追索权。

  无追索权保理: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一般而言,只有在买方发生信用风险时放弃追索权,对于商务合同纠纷争议而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公司仍对卖方享有追索权。所以,无追索权保理仅是相对的,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无追索权。

  二、什么是保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该规定更明确了保理业务是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及担保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

  三、保理合同的基本形式

  1、保理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供应商)和保理人(一般指银行或其他保理机构)。

  2、保理合同应当是书面的要式合同,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3、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此条是对债务人知情权的保护,同时促进了保理业务的高效有序推进。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有追偿权保理和无追偿权保理的有什么异同的法律知识。无追偿权保理是一般而言,只有在买方发生信用风险时放弃追索权,有追索权保理无论何种情况都有追索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