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怎么选出合伙执行人

2021-03-08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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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伙企业在设立后,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在后续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选出一位合伙执行人,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的,除了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外都可以执行,那么怎么选出合伙执行人,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怎么选出合伙执行人

  一、怎么选出合伙执行人

  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_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和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执行人的过错而推卸责任。但在合伙内部,各合伙人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造成其损失的执行人赔偿。对合伙的重大事务的执行,除非在不可能与其他合伙人商量的紧急情况下,都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执行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也应承担因此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合伙事务执行有哪些规则

  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合伙是在合伙人协商一致基础上建立的联合体,所以合伙人对合伙的内部事务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民法典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事务与全体合伙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某些合伙事务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等合伙事务依法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此外,合伙人还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其他有关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

  但是,合伙协议或法律、法规中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限制或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l条第3项的规定,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便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作为受让方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未依法执行合伙事务,与此相反,执行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该合伙企业已经一致同意执行人执行此类事务,那么,合伙企业不能以事务执行人的行为属越权行为而否认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转让行为的效力。保护善意第三人,目的在于稳定社会交易秩序,促使合伙企业内部健全合伙人之间相互代理的制度和合伙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综上所述,合伙执行人的选任是由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共同选任的,可以选任也可以不选任,法律赋予了合伙企业充分的意思自治,在选任的时候需要经过全体一致同意。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怎么选出合伙执行人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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