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1)特别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2)概括委托
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民法典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1)单独委托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2)共同委托
关于共同委托,民法典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1)直接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2)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民法典明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综上所述,受托人死亡后按理来说应该会发生委托合同的终止,但是基于是受托人的死亡导致委托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所以受托人的继承人需要及时采取措施。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应当做什么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