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带承诺合同撤销的条件

2021-12-31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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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情况下,承诺一旦成立之后,双方都需要按照承诺的相关内容进行履行,不得违背承诺,那么带承诺合同撤销的条件?为了解答这方面的相关问题,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来一一为您解答,希望能解答您心中所惑,对您有所帮助。
带承诺合同撤销的条件

  一、带承诺合同撤销的条件

  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或消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示。也就是指受要约人将已经发出的承诺,在到达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按照此规定,承诺撤回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迟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仍然有效。

  二、什么是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再撒回承诺。此外,由于承诺生效后,合同就已经成立,因此各国法律均未规定承诺的撤销制度。

  三、承诺撤回导致延迟承诺的法律后果

  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如德国民法典第150条、日本民法典第523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0条均规定,迟到的承诺,视为新要约。有的国家规定,如果要约人欲使该承诺生效,则应当立即通知受要约人。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第3款规定:即使承诺迟延,要约人亦可以保留迟延承诺的效力,但是,以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为限。这样规定的结果与德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的规定是一样的。迟延的承诺视为新要约,立即发出通知等于是对此新要约的承诺。

  带承诺合同撤销的条件的内容如上述找法网小编呈现的正文所示。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如果要撤销相关的承诺的,要约人需要提前通知受要约人,并且与其进行相应的协商之后再撤销相关的承诺。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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