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仍需要支付租金吗

2021-03-10 14: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要租赁房子,承租人和出租人必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双方权利及义务,其中包括对租赁物的规定。那么在民法典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仍需要支付租金吗?租赁物毁损灭失属于谁的责任?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属及处理办法有哪些?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来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吧。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仍需要支付租金吗

一、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仍需要支付租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租赁物毁损灭失属于谁的责任

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有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也有非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依其不同情况分别述明如下:

1、租赁合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在这里又可仔细区分为两种:

(1)不可抗力等因素,如火灾烧毁出租房屋,或地震使出租房屋倒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对于标的物的毁损均无过失,但由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使得合同的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且相互之间无须承担责任。

(2)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但租赁物因此而灭失、毁损的,因承租人对此并无过失,出租人自然也无过失,但租赁物已毁损、灭失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同样应准许当事人双方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承租人在此情况下应当就其无过失使用、收益租赁物负举证责任。

2、租赁物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一方的事由而灭失、毁损的,虽然承租人对此毁损、灭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此时合同如因无法实现目的而消灭,也属必然,只不过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于出租人一方,承租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而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害。

3、租赁物因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构成债务不履行,应对承租人负债务不履行责任,并应赔偿承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三、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属及处理办法有哪些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符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仍需要支付租金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出现损毁、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支付相应租金进行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前往找法网在线法律平台进行咨询,在线律师将会为您进行详细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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