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合同的价格条款,约定清楚具体的支付的进度,支付的方式,明确合同总价款而且还要明确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2、明确发包人具体的工作内容与承包人具体的工作内容,一定要详细明确双方各自的具体责任;
3、要注意材料设备供应的条款,具体供应的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等等都要写清楚;
4、一定要在合同之中约定好违约条款,例如承包人逾期付款的责任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拔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一)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三)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四)根据《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在与建筑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注意四个问题,包括合同价格,双方的责任,以及所需要的材料和违约条款,这都是必不可少的要件。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有关建设施工合同要注意什么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什么不了解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