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有哪些义务

2021-03-11 11: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技术在没有得到技术发明人的主动公开之间都是具有秘密性的,因为技术不仅仅是相关主体的发明创造,更重要的是其带来的经济收益的客观的,那么技术秘密在转让的时候,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有哪些义务,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有哪些义务

  一、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有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九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二、技术秘密有哪些特点

  1、秘密性(新颖性的最低要求)

  技术秘密必须具有实质上的秘密性或秘密因素,也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技术秘密的核心只是由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或相关具有保密义务的人或组织才能知悉,其他组织或人员要想获得此技术秘密就只能花费相应劳动去探究(不违反社会道德的前提下)或付出足够的酬金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要么就只能采取故意侵权的方法。

  2、实用性

  技术秘密具有实用性,可以为技术秘密的拥有者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没有实用性的技术不能成为技术秘密。

  3、价值性

  技术秘密现在或将来的使用,可以给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技术秘密可以是正在被权利人使用的,也可以是由权利人控制尚未使用的。

  4、保密性

  技术秘密的合法控制者必须针对技术秘密本身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技术秘密一旦公诸于世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重要的是单位或组织能否对技术秘密采取保密措施,这是该技术秘密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要求。

  三、技术秘密保护有哪些特点

  1、自主性。专利有专门的《专利法》来保护。而技术秘密有如人的隐私,主要靠权利人主动、自觉采取强有力的保密措施,确保保护对象处于秘密状态。

  2、无期限性。专利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0年,超过保护期,专利技术即进入公有领域。技术秘密不存在保护期限,可能是永久性的,也可能随时结束,这完全取决于持有人保密措施的实际效果,法律没有也无法作出规定。

  3、无地域性。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技术秘密的地域限制是未知的,或者说权利人的使用权不受地域影响,因为其秘密性本身就是对外界而言,其范围可以大至整个世界。因此,一项好的技术秘密,可以较方便地在全球范围内来体现其价值。

  4、相对安全性。专利技术公之于众,必然招来他人的模仿和侵权,专利权人虽然大权在握,怎奈何范围之广,人数之多,往往可能疲于应付,何况诉讼纠纷的处理经常是旷日持久、费时费力。而技术秘密的保护针对性较强,通常只需考虑那些有机会接触技术秘密的人。

  5、内容可变性。作为受《专利法》保护的一项专利,在专利局公开和授予专利证书后,其内容是不允许改动的,如果想进行技术改进,就要申请一项新的专利。技术秘密就不存在任何限制,只要权利人有新的思路,有新的实施办法,随时可以改变一项技术秘密的内容,无须经他人同意,包括被许可使用人,权利人对新的技术秘密实施保护后,许可原被许可人使用新的技术秘密,仍可要求其另行交纳使用费。

  6、高风险性。技术秘密的保护必须是万无一失的,一旦被公开或被泄露,技术秘密的事实专有权就可能丧失殆尽,并且是无可挽回的。更令人难堪的是,权利人无法阻止他人获取技术秘密后先行申请专利。而专利则不存在这样的风险,最大的可能莫过于被人侵权,其本身的存在不受影响。另外,技术秘密也无法对抗他人对技术的自行构思或反向工程。而他人的自行构思,却不能构成对专利侵权的任何理由,行为人擅自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必然招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

  综上所述,技术秘密的受让人和被许可人需要履行的义务大致如上述所示,否则将要追求其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有哪些义务内容。如果您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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