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缴纳印花税。租赁合同也是缴纳印花税的主要合同类型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汽车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税目中的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1、租赁合同应按合同金额计税贴花,如合同中只明确规定月租金的,应以月租金乘以租赁月份计算出租金总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在签合同时一次性贴花完税。2、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中止,多贴印花税票不能揭下重用。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金额发生变更的,对于少贴部分应及时补贴,多贴的印花税票不能揭下重用。
1、无固定金额合同,先按5元定额贴花,后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2、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按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3、同一凭证由双方或者双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所执的一份全额贴花;
4、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6、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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