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什么是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2021-03-11 13: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逛大型超市时,因为不能携带背包,因此很多人会将物品寄存在超市的人工寄存处或者自助寄存柜里。如果因为超市的原因导致寄存的物品丢失,那么超市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寄存的物品中的贵重物品没有事先声明丢失了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并解答什么是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这一问题。
什么是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一、什么是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二、寄存柜内的物品丢失了商家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还需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自助寄存柜与传统的人工寄存不同,是顾客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通知超市的情况下,随时存取包裹。超市工作人员对顾客寄存行为都不掌握,对寄存物品种类更不得而知,也无法实现对寄存物品的控制占有,所以自助寄存不具备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在使用自助寄存柜时,顾客与超市之间形成的是借用法律关系。在借用关系中,超市作为出借人,只要其交付的借用物没有瑕疵,能够正常使用,就无须对其中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

  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物品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质量问题,或超市在提供借用自助寄存柜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就不能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案例分析

  旅客姚某人住酒店时,将一手包寄存在酒店总服务台,服务台为其办理了寄存手续。第二天,当姚某拿着取包的号牌领取手包时,发现手包已被他人领走,因姚某的包内有一块进口名表及银行卡等物,酒店建议姚某报案,但始终未能找到。之后,姚某要求酒店赔偿自己的损失,而酒店则以存包处有“旅客须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声称姚某并未事先声明自己包内有贵重物品。那么,酒店的理由成立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偿保管中,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本案中,姚某将包寄存在酒店存包处,并领取了取物牌,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酒店作为保管人当然有义务保管好姚某的包,姚某的包被他人领走,显然是酒店工作人员的失误。由于酒店没有完善的安全措施,致使姚某的包被冒领后很难查清,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包内的贵重物品,由于姚某在存包的时候没有向保管人说明,也没有经保管人员验收,在没有其他有力的证据证明姚某包内确实有贵重物品的情况下,酒店只能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如果寄存人将贵重物品夹杂在其他物品之中,按一般物品寄存,且在寄存时未声明其中有贵重物品并经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的,若物品不慎丢失,那么保管人可以只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以上就是什么是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欢迎登陆找法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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