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如果发生以下法定情形,出租人无须承租人同意,也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等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
4、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5、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6、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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