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的怎么处理

2021-01-13 15: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生活中,或许您曾经遇到过这种问题,就是作为债务人的您在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的相关信息模糊联系不上债权人,导致债务履行困难。那我国法律对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的怎么处理这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提存的程序有哪些?代偿请求权成立需要什么条件?以下就由找法网小编来为您进行详细讲解。
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的怎么处理

一、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的怎么处理

当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时,应当通知债务人,以便债务人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协作履行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合同的履行。因此,当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其具体变化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或承受情况,如果不将这些变化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履行债务就可能发生困难。债权人发生变化时由于过错没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的,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债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1)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途停止履行。中止履行并未从根本上和实体上解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仅仅是赋予了债务人的相应的暂停权利,在暂停因素消失后,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期满2年后债权人仍不能履行通知义务,债权人丧失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权利。

(2)提存。所谓提存是指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债权人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将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合同的法律制度。提存的原因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迟延受领债务;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或不能到履行地受领;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二.提存的程序有哪些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至于通知的义务应由谁承担,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各国及各地区立法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

三、代偿请求权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1、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原来的履行,不会产生代偿请求权。

2、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即利益与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债务人因给付标的物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或保险金的请求权,均可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而如果因标的物灭失,出于同情朋友赠与同情金,则因与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无因果关系,债权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偿请求权。

3、债务人取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人身性质的扶养金请求权、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

4、作为代偿请求权的标的,其利益应以原债权额为最高限额,超过原债权额的部分,债务人有权拒绝。

在双务合同中,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履行不能时,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偿请求权,则债权人同时免除对待给付义务,其已经作出的给付,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债权人行使代偿请求权时,其应负对待给付义务,如果行使代偿请求权不能满足原债权全部时,则就其所受领部分的价值,按比例减少对待给付。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得到的关于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的怎么处理的法律知识,处理方式主要有中止履行合同和提存两种方式。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前往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进行咨询,届时将有在线律师为您提供更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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