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在谁手里

2022-01-13 15: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于我们的借款合同在进行签订后是需要保存原件的,所以说我们在进行处理合同过程当中,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咨询,也要满足一些相关条件,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在谁手里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在谁手里

  一、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在谁手里

  放款后银行一般都会退给客户房产证,借款合同等资料的。借款合同一般是原件。如果没有的话,建议可以直接去银行咨询下。

  按揭购房,原件是一式三份的。房产商,银行,你,各存一份。银行办完按揭后,他自己留一份,另外两份,会归还你或房产商的。具体的你问下银行,他会告诉你,原件给了谁。

  情况是这样:

  合同签订好了后。全部交给房产商。我只留了一个复印件。银行在办理按揭时,会找房产商要全部合同共三份 。等办完按揭手续他留一份,另外两份都给房产商。再过2个月左右,房产商通知我去他那里拿回合同原件,以及一些单据。然后我再带上这些东西,去房产局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办完后,合同原件就自己留着了。当初房产商是帮我们留着合同。怕我们丢失合同原件,办不了房产证。只是不知你们那里的房产商做事会不会这样人性化。

  二、贷款人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提供借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

  (二)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三、借款人的义务

  (一)依约提供担保。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

  (二)如实申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

  (三)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四)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五)按期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六)按期返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在谁手里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们的借款合同在进行处理过程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来进行处理,但是也要知道合同签订的情况下面是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按期还款,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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