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业主自住管理前原物业服务人继续处理事务可以请求报酬吗

2021-03-16 10: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现代小区舒适的环境离不开物管处的维护,且很多新建成的小区在业主搬进去住之前都会有开发商聘请的物业公司在管理,该管理可能会持续到业主自住管理时。那么业主自住管理前原物业服务人继续处理事务可以请求报酬吗?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业主自住管理前原物业服务人继续处理事务可以请求报酬吗

一、业主自住管理前原物业服务人继续处理事务可以请求报酬吗

若是业主在入住并自行管理前原物业服务管理人员仍在继续处理事务的,是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有哪些

物业公司除了需要帮助业主对房屋以及房屋的设备进行维修和管理,以充分发挥房屋及设备的效用,并且定期整治小区卫生,为业主打造舒适的生活环境之外,还需要提供以下这些服务:

1、治安管理

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以及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出完善的安全制度并落实。

2、公用设施管理

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邮电等市政设施的管理也在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之内,他们需保证这些设施的正常运作,并对这些设施进行维护。

3、车辆交通管理

小区内的主要通道、停放车场地及设施的管理同样在物业服务范围之内,若你是小区业主却找不到停车位就可以找物业解决。相信很多业主都想用用此条。

4、多种生活服务

订牛奶、送小孩去托儿所上学、送报纸、就医送药等生活服务,其实也属于物业服务范围之内。而业主对此都不清楚,根本就不知道还有此条。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种类

1、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分类

根据物业的性质不同,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分为居住性物业服务合同和经营性物业服务合同。按照服务提供的所在阶段不同,可以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前者是指在物业销售前,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后者是指在建设单位销售并交付的物业达到一定数量时,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2、物业服务合同主体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即有关物业的开发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活动。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内容纳入物业买卖合同中。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代表业主利益,实行自治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经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合法资格。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准、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其使用情况。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照物业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实施管理,有权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管理费,有权选聘专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整项服务业务委托他人。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业主自住管理前原物业服务人继续处理事务可以请求报酬吗的信息,由上可知,若是业主在入住并自行管理前原物业服务管理人员仍在继续处理事务的,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费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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