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2022-02-01 11: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生活中,我们最常签订的合同为借贷合同,租赁合同。但是签订的合同,也有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分。在合同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预约合同,这是普通民众不了解的合同之一。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什么是预约合同?下面就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带来问题的解答。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预约合同概念

  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契约。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个别契约之中,后被有些国家扩及于所有契约。不同国家对预约合同的立法模式不同。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违反预约合同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国立法上应补充预约合同的规定,完善合同法。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二、成立与效力

  如前所述,预约合同的本质为契约,因此,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契约的规定。但应注意的是,预约合同的内容是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行为,因而在性质上它只能是诺成契约,合同换言之,预约合同仅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排除了要物契约的可能性。

  在理论上,预约合同与本合同(或称本约)的区别是十分明确的,因履行预约合同而成立的合同即为本合同。但在实务中,有时很难辨别一项合意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合同。因此,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界定,不能仅依所使用的文字或合同名称来论断,而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的实质内容来判断。

  关于预约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与一般合同一样,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但下列两种情况须斟酌:

  一是要式合同的预约合同。本合同为要式合同的,预约合同是否也应当采取本合同的形式订立,对此,通说认为应视本合同所以为要式的理由来确定。如要式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慎重考虑为理由,如立有字据之赠与,则其预约也应解释为须与本约采取同样之方式;如要式的目的在于保全证据时,预约不必与本约采取同样方式。预约合同适用本合同的法律规定,但当中涉及本合同方式的规定或因本身存在的理由而不应延伸适用于预约合同的规定除外。

  二是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仅限于本合同,则预约合同不受本合同形式的影响;如当事人约定本合同的形式扩及于预约合同,则从当事人的约定。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预约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债的效力?根据各国立法例,无论是作为一般条款的预约合同,还是作为个别契约的预约合同,事实上都赋予了债权契约的效力。

  三、预约合同的特征条款

  一般情况下预约合同会约定下列内容:

  (一)双方在一定期限或条件下应签订本约,如果在期限内或条件符合时拒绝签订本约合同即为违约;

  (二)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是标的、价款——如果拒绝按该约定签订本约即为违约。有时还会再加上“独占协商条款”,类似于“在乙方按照本条约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之前,甲方不得将该房另售他人”,相当于从反面要求对方必须和我方签订本约。

  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契约,最早存在于买卖借贷中。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法律规定,违反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于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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