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通过欺诈的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经人民法院撤销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一)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的,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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