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2022-02-03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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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是十分常见的。一般在债权债务关系中都会有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义务。为了保障保证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那么,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一、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我国《民法典》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而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三)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免除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

  (一)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有三种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并要求其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三、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例外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的相关知识,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得出来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不是一直持续有效的,只是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延续债权的行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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