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债务人和担保人谁需要还钱, 取决于担保的方式。
债务的担保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很多人稀里糊涂就做了保证人,却不知道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一)一般保证
债务人在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并且债权人通过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执行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后,还不能还款,由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1、般保证的方式必须是双方有明确约定不能还款才履行担保,那债务人不还款时,债权人首先是要找债务人还,而不能找担保人,有先后顺序,债务人仍不还款的,到法院起诉也是告债务人,不能告担保人。
在债务人已经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还不承担保证人责任的,就可以到法院告担保人。
(二)连带保证
债务人和担保人有同等的还款义务的为连带保证方式,在没有明确保证的方式都认为是连带保证,此时债务人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找债务人也可以找担保人,无先后顺序。双方踢皮球,债权人可以到告债权人和担保人,也可以选择告两人其中的一人,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告谁通常都不会出现告错人的情况。
若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保证人可以先偿还欠款,之后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相关法律知识: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二)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民法典》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
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例如《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一般可以有以下后果:
(一)债主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由法院冻结、扣押、查封担保人相应的财产。如由法院查封担保人的房屋。
(二)当债主到法院起诉了,法院就会通知担保人出庭应诉,但只要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主必然胜诉,法院会判担保人清偿债务人的剩余债务。担保人也不要想着,不去法院应诉,那样更不利,法院会依法做缺席判决,到时候债主说什么就是什么了。
(三)债主胜诉后,没有获得足额受偿或担保人依然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债主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强行划扣、变卖、拍卖担保人的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担保人也不要想着转移财产就可以了的,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在明知会被起诉的前一年内,无偿赠与或“贱卖”家产的行为,债主都是可以向法院撤销的或认为无效。从而追回相应的财产。
(四)倘若到最好担保人确实没有钱清偿债务的,债主可以申请中止执行,什么时候发现担保人有钱了,就什么时候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后果,可不单单是被起诉那么简单,其后果不容小觑,建议担保人审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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