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2022-02-04 15: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包括给付仓单义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危险通知义务、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那么你知道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

  (一)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二)验收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三)出具凭证的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四)通知义务。

  二、仓储合同保管人享有的权利:

  (一)《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相关资料。”在存货人违反《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规定,仓储保管人有权拒收仓储物,也有权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损失,并有权要求存货人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二)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1、合同约定的仓储时间届满时,要求存货人按期提取货物,因存货人延迟提取仓储物,有权收取延迟提取时间的费用;2、合同没有约定仓储时间,保管人在给予了存货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有权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  (三)有权提存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持单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在履行催告义务后,存货人仍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提取仓储物

  三、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违反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不签发和给付仓单的;或者保管人签发的仓单缺少《民法典》规定的事项的,这都是违约行为。存货人可以要求保管人正确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给付仓单的义务;如果保管人及时予以改正,则仓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果保管人拒绝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仓单的义务的,存货人可以要求保管人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拒付仓储费等。

  (二)保管人因过错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仓储物出现灭失、短少、变质、损坏、污染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对此,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选择依照合同或按照侵权的方法主张权利。存货人可以拒付仓储费和保管人开支的必要费用;还可以请求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三)当仓储物出现客观危险时,保管人未尽及时通知义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对此,保管人除不承担基于客观危险造成的损失外,对基于其不及时通知而扩大的仓储物的损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存货人告知仓储物有瑕疵或者按照货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仓储措施,而保管人未采取的是违约行为。对于应当采取特殊的仓储措施而没有采取造成仓储物的损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由此造成的保管人所保管的其他仓储物的损失或保管人的其他财产损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责任。

  (五)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仓储物的原状返还仓储物的,保管人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仓储物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保管人对其违约行为要依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仓储活动中,存货人向保管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证明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保管人要按约定提供保管服务。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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