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不需交纳印花税。委托代理合同不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合同类型,所以,不需要交纳印花税。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一)购销合同 0.3‰
(二)加工承揽合同 0.5‰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五)财产租赁合同 1‰
(六)货物运输合同 0.5‰
(七)仓储、保管合同 1‰
(八)借款合同 0.05‰
(九)财产保险合同 1‰
(十)技术合同 0.3‰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0.5‰
(十二)营业帐簿
1、记载资金的帐簿0.5‰
2、其他帐簿 每件5元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 每件5元
(十四)股票交易3‰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是各有不同的,不一样的合同具体的履行地点也是不一样的,如何能更好的确定合同的履行地更需要相关的法律的规范,有的时候也是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是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
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履行地点如果约定不明确的,给付货币应当是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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