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什么是管理人的报告及转移财产义务

2021-03-17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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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因管理本来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不管理则作罢,既然管理人已经手管理,那么管理人就有适当的义务。那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呢?什么是管理人的报告及转移财产义务呢?接下来就跟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管理人的报告及转移财产义务

  一、什么是管理人的报告及转移财产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二、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1、适当管理的义务:指管理人应依被管理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被管理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法定债务的违反,因此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通知义务: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被管理人的,应立即通知。如果没有急迫的事情,应当等被管理人的指示;被管理人指示继续管理的,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被管理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还继续管理的,则属于违反被管理人明示的管理,构成不正当无因管理。

  3、报告、计算义务

  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实务进行的状况报告被管理人,管理终止时,向被管理人报告始末。

  计算义务: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和孳息,应该交付给被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管理人取得的权利,应该转移给被管理人。

  管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给被管理人的金钱,或者使用应该为被管理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果有损害的,须赔偿。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5、补偿性。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在管理结束以后,管理人应当将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收益如实转交给受益人,并向其报告其管理事物的情况。以上内容就是关于什么是管理人的报告及转移财产义务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建议您登录找法网,我们会安排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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