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代为还款后可以对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担保人并不是第一还款人,第一还款人是债务人,在债务人不还款的情况下,才由债务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1.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4.超过保证期间的;
5.主合同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