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产生的法律效力有: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结果直接归于债务人,债权人虽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将给付交给债权人,但这只是代位受领,所以其归属权仍然是归债务人所有。
(二)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交付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未行使代位权的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
债权人代位权是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二)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期限是三年。
代位权是实体请求权。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因此,代位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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