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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名词解释

2021-03-18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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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航次租船合同,又称"航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关于船舶出租人按一个或几个航次将船舶租给承租人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书面协议。那么,你知道航次租船合同名词解释是什么吗?接下来就让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航次租船合同名词解释

一、航次租船合同名词解释

航次租船合同,又称承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既可以是单航次合同,也可以是连续航次合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是为了运输大宗货物,或者是因为班轮航线无法满足货物运输的需要。承租人也可能是为了转租。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运费按所承运的货物数量计算,与航程所用的时间无关,出租人承担了时间风险。出租人因而希望尽早完成约定的航程,以便投入下一航次,赚取更多的运费。为此,出租人在运输过程将尽力速遣,而无须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出租人的速遣义务。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班轮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称为承运人和托运人。班轮运输中的班轮是定船期、定航线,向所有托运人开放的,称为公共承运人;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只承运与其签订了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所提供的货物,有关船期和航线的安排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故称为私人承运人或专门承运人。

2、航次租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实践中多以标准格式合同为基础,加以增删或修改而订立。合同订立过程中,船东和承租人(货主)及他们的代理人通常通过国际租船市场,由双方经纪人在市场上洽订。双方当事人谈判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都无制约租船合同的成文法,就是大陆法系海商法中制定有关租船合同的条款,也都属于非强制性条款或弹性条款,即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排除或修改后适用。

3、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费用。船舶出租人通过其雇用的船长、船员占有控制船舶,除货物装卸费有可能另有约定外,其他船舶营运费用,如燃料费、港口费以及船舶的维持费用,包括船员工资、伙食、船舶维修保养、保险、检验等费用,均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对船舶或舱位有使用权,即使货未装满、出租人也无权装运第三人的货物。

三、航次租船合同的形式是什么

航次租船合同包括了规定船东和租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种条款,在洽租船舶时,双方须逐一洽定每一条款。为了简化和加速合同谈判的进程,洽定租船合同的当事人通常都采用标准格式的租船合同,根据各自的需要,对标准格式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删减或补充,最后达成协议。

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大都是由各个国际航运组织制定,供洽租双方在洽定租船合同时选用。航次租船合同范本很多,根据船舶航行的航线、承运货物种类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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