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民法典上的免责事由又分: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一)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要件为: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
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二)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合同违约,违约方要依据合同违约条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三、合同违约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不能履行:即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或法律禁止履行;
(二)延迟履行:即能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履行;
(三)不完全履行:即履行有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
(四)拒绝履行:即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不履行;
(五)债权人延迟:即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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