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合同生效时间: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对于这类合同,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于这类合同,即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只影响物权的成立或转移。
(四)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有些情况下,合同经过了批准或者办理了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另外,当事人之间还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条件,在时间或条件成就时才生效。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签订的合同生效时间能约定的。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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