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中介合同《民法典》中相关的内容有哪些

2022-02-21 10: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中介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是指中介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第三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提供机会,签订合同后,委托人支付报酬给中介人。那中介合同《民法典》中相关的内容有哪些?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介合同《民法典》中相关的内容有哪些

  一、《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

  中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第三遍合同法中第二十六章,总共只有六条,

  相比原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民法典的变化主要有三处:

  (一)由居间合同变成中介合同

  (二)必要费用应当有明确的合同约定

  (三)增加一条关于“跳单”的规定

  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居间的叫法实际是从它的功能层面叫出来的,顾名思义就是“在中间”的意思,而中介一般都是两头跑的,恰好是中间人的角色,民法典改回中介合同,是从行业层面出发,与实践中大家的叫法就一样了,更方便理解了。

  第二个变化是关于必要费用的规定,是在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这个地方原来是要求,现在是请求,请求是更为全面的一个权利,也是更为专业的用词,再一个就是“要求”针对的是报酬支付义务人,而“请求”包括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付。

  重点是民法典改成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什么是按照约定请求支付?第一、合同要有约定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第二、要有约定必要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只能按照合同编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方式处理了。至于没有约定第一点请求权的,能不能否定中介人请求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还有待法律实践去明确。

  那么,法律既然变了,我们中介人应该怎么办?当然是修改中介合同范本了呀。关于本条可以如此修改:

  本中介合同签订后,如因其他原因导致未能促成合同成立的,对于中介方支出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按照本中介合同约定的中介费用的一半向中介方支付,或者按照中介方办理相关中介费用实际产生的票据进行结算支付。必要费用的计算以中介方出具的票据为准或者以本合同约定的中介费的一半为准。

  第三个变化是关于“跳单”的规定,这是新增的,以前是没有的,但实践中关于跳单也有一些案例支持的。这次民法典有了明确的规定,就更有利于保护中介人的权利了。

  条文如下: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划重点:

  1、委托人。记得一定一定要和客户或者业主签订委托合同,也就是中介合同,他才能成为你的委托人,仅仅带看一次很难认定他就是你的委托人了

  2、接受中介人的服务。此处要注意什么呢?要注意将中介人的服务明确具体的写到中介合同上,在中介合同中专门起一条列明那些属于中介人的服务内容,比如选房,带看,签合同等等,越详细越好。

  3、利用中介提供的机会或者媒介。这个地方要注意的就是看业主是否独家委托,如果不是,客户有可能从其他途径获得房源,这个实践中已经发生过的事情,所以,尽量做独家房源,如果不是独家房源,那就要想尽办法稳住客户。

  4、绕过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就是客户和房东直接签合同了,这就属于跳单,这种情况下,该给的中介费应当继续支付,而不用再管后续的服务之类的。

  二、中介格式合同有什么陷阱

  一、逃避风险尽享收益

  某《房产买卖经纪合同》规定,“甲、乙一方或双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仍应全额支付丙方的居间服务佣金”。

  另一《房屋买卖经纪合同》规定,“若有违约行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其他服务费及买卖双方应付丙方的佣金优先从违约赔偿金中扣除”。

  律师点评:前者,中介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使自己居于无论居间行为是否成功均可获得佣金的有利地位,这显然与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相悖。(《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后者,中介利用格式合同的有利地位享受优先求偿权,规避自身风险,违背合同应遵循公平、平等原则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是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二、减免责任巧设计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另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交房通知由出卖人根据合同地址以挂号信形式发出,并在出卖人销售部张贴公告,公告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后视为送达;买受人延期办理交房手续的,视为该商品房已按期交付”。

  律师点评:关于前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后者,房屋的销售对象往往是特定的购房者,交房通知并不是行政意义上的法律文书,出卖人擅自在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交房通知只要张贴在销售部三个日历日即视为送达,显然是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造成房屋质量问题,买受人在办理交房手续前发现从而不愿意交房,造成延期,不能视为已交付。

  三、剥夺消费者获赔权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开发商告知实际情况可延期交房”。

  其他类似表述:因遭受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违法行为,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爆发、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规定,“买受人退房时,若房屋已装修,出卖人不承担装修的费用及损失”。

  律师点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显然,在上述格式条款中,开发商私自扩大了自己的免责范围,单方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将第三方对开发商违约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后者,在没有注明是否是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单方面免除自身的责任,剥夺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

  四、单方扩大解约权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因市政规划变化、消防等其他非出卖人的原因所做的设计变更,买受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出卖人也可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合同履行期限自然顺延,出卖人不须通知买受人”。

  专家点评:前者,设计变更属于合同的重大变动,出卖人应通过合理的方式通知买受人,此条款将第三人造成的合同变更责任转嫁到买受人身上,并限制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免除出卖人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一)中介合同什么时候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在中介合同中没有提到的内容,我们可以参照委托合同来处理纠纷。委托合同的内容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通过阅读上文,相信您一定对中介合同的定义和相关知识点有了更多的了解,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中介合同《民法典》中相关的内容有哪些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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