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无因管理《民法典》修改是怎样的

2022-02-24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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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通常管理人因为不忍心看到他人权益受到损害,会自愿帮忙进行一段时间的管理,这就是无因管理行为。那么无因管理《民法典》修改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无因管理《民法典》修改是怎样的

  一、无因管理《民法典》修改是怎样的

  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无因管理对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的排除

  无权占有分为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然而拾得人对遗失物的无因管理既不发生恶意占有,亦不发生善意占有。换言之,在此场合下的占有并非无权占有,而是有权占有。恶意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对拾得物没有所有权或者没有用益权,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占有权而占有;善意占有人则误以为自己对物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而对之进行占有。两者的区别在于,恶意占有人认识到了拾得物的性质,而善意占有人则否。善意占有区分为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占有者于占有当时,信其自己有为占有之权利,虽为相当注意,仍不能知其权利者,其占有为无过失。反之,占有者纵令信其有为占有权利,但如为相当注意,即可知为无权利者,斯为有过失”。“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确定善意占有人的地位呢?他不是合法占有人,那么只能给他戴上不法的称号”。恶意占有带有侵占的目的,是故意侵权;过失善意占有虽不带有侵占的目的,但构成过失侵权;无过失善意占有仍处于不法状态,构成无过失侵权。“主观的不法是一种有过错的侵犯,客观的不法是一种无过错的侵害”。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均不具有无因管理主观为他人的本质特征。无因管理的主观状态不仅与恶意占有根本对立,与善意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也大相径庭。也就是说,对拾得物为无因管理的占有,既不是恶意占有,也不是善意占有,亦即不是无权占有,而是有权占有。换言之,无权占有处于不法状态,管理人的占有处于适法状态。无因管理是维护他人法益的行为,无权占有是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二者性质迥异。

  无因管理人对拾得物占有的主观要件,是主观为他人,往往通过外部行为得以表现,如履行通知义务、发布广告、打听失主等准备归还的行为。而无论是恶意占人还是善意占有人,皆不具有准备归还拾得物之外部行为。因无因管理对遗失物进行的占有,也可以因管理意思的消失转化为无权占有。例如,某甲拾得一头毛驴,头几天四处询问而无人认领,后喂养并用它拉车近一年。某甲开始的行为是无因管理的外部表现行为,后来的行为是侵占的外部表现行为。因此,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从有权占有转化为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因无因管理占有他人之物,受合理时间的限制。依据现行法律,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或者及时送交公安等机关。“及时”应当解释为“合理时间”。

  三、民法典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具体而言是怎样的

  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无因管理《民法典》修改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综上,如果管理人因为管理他人财产而有必要的支出的,被管理财产的所有人需要给予补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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