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有以下处分债权的效力:(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而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须遵循严格的条件;(二)代位权的行使,原因在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也未主动履行债务,双方均有过错,尤其债务人往往有逃避债务履行的故意。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相关法律颁布以后,关于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时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等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应该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应该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四)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债务人如果参加诉讼,既可为原告,也可为被告,可以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为证人。
如果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债权行使代位权,但不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所以,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债权行使代位权,但不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有哪些处分债权的效力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