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格式条款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2022-02-27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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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对格式条款应该都很熟悉吧,那么你知道格式条款民法典规定是什么吗?格式条款的相关义务?对格式条款解释应遵循哪些原则?关于以上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下面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一、格式条款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不一致,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关于格式条款能否变更和撤销的问题。允许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或撤销格式条款也是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由于我国的格式条款大多为行政主管部门所制订,而现实情况是,法院的权威性不够。法院直接宣告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格式条款无效,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和执行。而格式条款一旦在个案中被宣布无效以后,该条款以后便永久失效,这也是行政机关所无法接受的。

  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既然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就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就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

  二、格式条款的相关义务

  (一)拟约义务

  公平拟约义务是指格式条款制作人在拟定格式条款的内容时,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和意欲订立的格式合同类型,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使格式条款预先确定的利益关系均衡、风险分担合理。格式条款具有单方性。即格式条款的内容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而将格式条款直接定入合同,确定合同条款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多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者。而在中国,一些国家¢断的行业如邮政、运输等行业,往往采取格式条款,有时不公平的履约义务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不在少数。如在邮寄包裹时,如使用的是邮局提供的包裹箱,客户不仅要预先支付包裹箱的费用,而且秤包裹重量时又被计入包裹重量,再次计费,而在包裹单上并未写明客户支付的包裹箱的费用。客户要为一个包裹箱两次付费,显然已经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利益受到了损害。类似的重复收费现象应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消费者的利益。

  (二)提醒义务

  提醒义务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时,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避免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使对方当事人能够在知悉和了解免责或限制条款内容的前提下,作出是否订立合同的选择决定。免责条款,是指完全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某一方面责任的条款。限责条款,也可称之为部分免责条款,是指限制格式条款的提供者责任范Χ或者缩小其责任程度的条款。

  (三)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对免责或者限责条款作出说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向其作出说明,使之能够理解免责或者限责条款的内容与意义。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这是合同法对附随义务做出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提供人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应遵循哪些原则

  对格式条款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严格解释原则、诚信解释原则、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解释时的限制,在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自无疑义。

  综上,格式条款具有拟约义务、提醒义务、以及说明义务。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格式条款民法典规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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