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的期限,依据担保类型而定,担保物权担保的,主债权有效,担保就有效。保证人保证的,保证期限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是主债权履行期限满后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下:第一:首先要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这是最重要的。第二:其次是要写清楚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它包括主债权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一切的费用,主要有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第三:再者就是担保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借条只有担保人,如果提供人和借款人是同一样,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借条一般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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