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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贷款、过户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怎么办

2022-03-12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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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买卖合同贷款、过户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怎么办?房屋买卖合同一定要盖章吗?相信大家对此是有疑问的,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下,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带着疑问下面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房屋买卖合同贷款、过户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怎么办

  一、房屋买卖合同贷款、过户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怎么办

  甲乙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对如何支付房款没有约定,过户时甲要求已在过户前支付房款,乙要求在办理完过户再支付房款,双方对此协商不一致,僵持不下,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双方对合同约定不明造成的。

  在我国,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典》,而《民法典》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所谓“意思自治”指的是,法律不干涉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标的及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一般应当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但是没有约定的,合同并不是当然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采用合理的处置方式,如:对于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付款,这里的合理时间并没有绝对的限制,也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对于没有约定过户时间的,如果对方已经付款,就推定付款后,就应立即采取过户行为,如果对方还没有付款,卖方可以对方没有付款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当然,即使没有付款,就办了过户手续,也不见得就一定会有损失,只是增加交易风险。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有些约定不明的合同却不容易找到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处理起来就比较困难,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原则是: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引起的纠纷宜认定为是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合同条款非常重要,交易主体一定要尽可能地签订内容详尽的书面合同。对于合同约定不明双方都有责任。归结于哪一方当事人责任都是不合理的。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如果出现约定的合同解除事项时,或者法定解除合同的事项时,应该及时行使解除权,切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对方违约,合同就解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因此,在付款期限不明的情况下,卖方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书面通知卖方合理的付款期限,经过催告买方逾期仍不付款的才可以解除买卖关系并没收定金。双方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相互协商处分自己的权利,达成调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存在哪些问题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大都较为复杂,审理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笔者结合审判经验,针对房产纠纷案件审理过程遇到的主要问题作出以下分析。

  (一)遗漏或错误追加当事人

  1、应当追加的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必须适格,且不能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否则就可能因为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错误。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基于查清案件事实,应当通知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如因买受人未能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作为出售人的开发商将买受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买受人按合同约定退还房屋的案件中,如果该房屋已按揭给银行,抵押权人银行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法院应当通知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否则,就属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2、不必追加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此外,对于因房屋质量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当追加施工方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因房屋质量而引起的房产纠纷案件中,开发商经常申请施工方作为被告或第三人,以便推脱自身责任。对于是否应当准许开发商的申请,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必须追加,因为正是由于施工方的建筑施工存在问题才导致纠纷的发生。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必追加施工方作为当事人,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及开发商与施工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方面,正如前面所述,购房者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开发商与施工方是建筑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当一并审理。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施工方在建筑施工完成后一般不容易寻找到,从而给案件的及时审理带来影响,在不是必须追加为当事人的情况下,不应当追加施工方作为当事人。所以,笔者认为,在审理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因房屋质量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不必追加施工方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三、房屋买卖合同一定要盖章吗

  房屋买卖合同要不要盖章,依据卖方的主体而定,如果是开发商的,一般要在合同中盖章,如果是卖方是自然人的,不需要盖章。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一)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二)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三)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四)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五)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公证。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房屋买卖合同贷款、过户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怎么办的介绍,希望小编的解答能帮助到您。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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