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范围

2022-02-26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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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赠与合同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撤销的,撤销后,该赠与合同对赠与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赠与合同的撤销有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方式,那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范围?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范围

  一、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范围

  应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来说,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而且负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

  为了维护这类赠与法律关系的稳定,本条款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民法典》之所以规定不得撤销,一是因为赠与人如果采取这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应当已经考虑周详,如果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损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另外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具有债权内容的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这类合同不得撤销。这对于维护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不能“任意”使用

  为了维护交易的有序性,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下面为限制的情形:

  (一)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还未赠与之前。

  例如,赠与金钱,金钱已经交给了受赠与人,就不可撤销。如果赠与金钱是分期,那么已经赠与了的钱就不能拿回,但是还未赠与的部分可以撤销。

  对于动产,如手机,交付之前也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如房子,就以办理权利变更手续之前(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二)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赠与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无论当事人以哪一种形式订立合同,都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社会公益”的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事业。

  (三)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公证的赠与合同。

  如果该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那么就不能任意撤销。

  三、赠与合同撤销要通过什么程序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赠与撤销权的行使程序,这就造成了其行使方式和行使途径的随意性,加大其可操作的空间范围,也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区分赠与撤销权行使的任意性、法定性或授权性而规范其行使的程序。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范围的相关知识,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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