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虽非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信原则,仍然产生了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其性质及强度,超过一般侵权行为法上的注意义务,而与契约关系较为接近。
1、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
2、缔约相对方受有损害;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方存在过错。
依据《民法典》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说到底是因为违反诚信原则而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责任。所以其赔偿范围应当注意以下标准:
1、信赖利益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一般不包括因此错失的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否则,信赖利益损失就可能会漫无边际,不当加重当事人的责任。
2、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信赖利益的范围。
3、信赖利益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4、信赖利益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
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对缔约过失责任名词解释以及相关规定的整理分析,总而言之,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诚信原则,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