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实践性合同基本种类分为哪几类呢

2022-03-13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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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易越来越频繁,这也使得合同的内容在不断变化,合同的种类逐渐增多。那么实践性合同基本种类分为哪几类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实践性合同基本种类分为哪几类呢

  一、实践性合同基本种类分为哪几类呢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质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四)定金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二、实践性合同的范围是什么呢?

  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相对,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实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而诺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实物,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故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三、实践性合同包括哪些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种类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保管合同。《民法典》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定金合同。《民法典》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实践性合同基本种类分为哪几类呢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的讲解,我们可以知道实践性合同的基本种类有哪些。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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