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瑕疵履行的违约承担方式

2022-03-14 10: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因为过失或者疏忽大意导致产品有缺陷或者瑕疵,从而使得产品的质量大打折扣,那么瑕疵履行的违约承担方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瑕疵履行的违约承担方式

  一、瑕疵履行的违约承担方式

  关于瑕疵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体现在《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在交付的物比约定的品质低劣的场合,或者在应当交付中等品质的物时却实际交付了下等品质物的场合,或者在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瑕疵场合,均不属于债务的本旨履行。在此相对的责任方式上,这一条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这在学说上被认为是强制履行的表现;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退货,这被认为是合同解除的一个表现;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有的也叫减价请求权,这里也可以看成是对所受损失的补偿。

  二、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

  (一)履行上的瑕疵能够补正

  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能够补正时,其法律后果为:

  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履行,并要求债务人补正。此时,债权人不负受领迟延的责任。

  因补正标的物导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人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如果因债务人补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负责赔偿。

  当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或提供的劳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情况要求债务人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标的物虽能补正,但补正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债务人能补正而不补正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补正。但依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除外。

  (二)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

  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当然,债权人也可以在受领后,要求债务人降低价格或者酬金。

  三、加害给付与瑕疵履行的区别是什么

  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给付行为。加害给付会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瑕疵履行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加害给付一般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瑕疵履行一般仅是违约责任,即履行不当;

  (二)加害给付一般会造成债权人或他人的人身与财产的损害,瑕疵履行只是履行不符合标准,但不会造成债权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瑕疵履行的违约承担方式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的讲解想,相信您已经了解到瑕疵履行的违约承担方式有哪些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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