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委托人对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有什么权利

2021-01-11 14: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虽然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归研发人所有,但是委托人是享有使用权的,对此这也是合同的主要目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委托人对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有什么权利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委托人对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有什么权利

  一、委托人对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有什么权利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分享原则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的申请权。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 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三、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

  根据2001年起实施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判定: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专门规定了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委托人对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有使用权,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委托人对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有什么权利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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