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保证合同没有主债权合同后还有效吗

2022-03-16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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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主债权合同时,为了保障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会再签订担保合同。那么保证合同没有主债权合同后还有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保证合同没有主债权合同后还有效吗

  一、保证合同没有主债权合同后还有效吗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才有效。所以没有主债权债务的保证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民法典对保证合同的修改都有哪些

  (一)保证合同的独立性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保证责任约定不明,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条修改可谓是保证合同最重大的变化。此前根据《担保法》(已经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而无效)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实施后,将变更为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三)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为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此前,很多债权人为了尽可能长时间的保障债权的实现,约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已经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而无效)第32条的规定,这类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但《民法典》最新的规定中删除了上述表述,这种情况下并不是对当事人继续自行约定“保证期间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认可,而应视为约定不明,适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不再是两年。

  (四)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权可约定排除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根据《担保法》(已经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而无效)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这属于法定权利,但《民法典》新增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排除这种追偿权。

  三、保证合同相关规定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证合同没有主债权合同后还有效吗的相关知识,按照法律的规定,我们知道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才有效,所以没有主债权合同的,保证合同就没有效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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