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委托人必须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作为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
(二)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三)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监理合同划入委托合同的范畴。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称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简称为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待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监理服务和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总投资:
(二)词语限定
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的定义相同。
(三)合同文件组成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协议书;
2.中标函或委托书;
3.监理投标函;
4.通用条件;
5.专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服务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提供的人员、设备和设施;
附录C——收费金额和支付。
7.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范围内的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附录B中约定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的监理工作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并按附录C中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五)服务期限
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的服务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完成。
(六)合同的订立及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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