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包括哪些

2021-01-12 17: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一些分隔两地的公司来说,带合作的时候都会通过邮件或是书面函件等方式进行沟通,从而对合作的一些细节达成共识。有时候当公司带有某些合作内容的要约后,可能会想修改其中一些内容。那么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包括哪些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包括哪些

一、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因为这些条款是未来合同内容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缺少这些条款,未来的合同便不能成立。

二、哪些是要约的非实质性更改

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更改包括:

①对非主要条款作出了改变;

②承诺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未表示异议,然而在对这些主要条款承诺后,又添加了些建议或者表达了些愿望。如果在这些建议和意见中并没有提出新的合同成立条件,则认为承诺有效;

③如果承诺中添加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承诺仍然有效。

三、要约失效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包括哪些的信息,由上可知,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法的变更,都属于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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