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居间合同国家收费标准

2021-04-02 09: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而与买方签订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更习惯于称之为中介服务。现今,居间服务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力量。居间行业刚刚发展的时候是乱象丛生的,法律为了规范居间服务,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今天就由找法网的小编与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居间合同国家收费标准。
居间合同国家收费标准

一、居间合同国家收费标准

在居间收费标准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居间合同的费用范围,《民法典》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例如:

1、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2、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3、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居间合同中委托人跳单的后果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三、居间合同参照委托合同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对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中介合同当中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1、关于中介人的赔偿规定,有偿的中介合同,因中介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中介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委托人或者中介人可以随时解除中介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中介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分析得出的关于居间合同国家收费标准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总而言之,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居间合同的收费标准,但是可以从收费范围大概推定出居间合同的收费。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纠纷难以解决的,可以通过找法网咨询律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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